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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

         

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外汇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行业试点的指示精神,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并提出了《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方案》。推动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单位等基础信息共享,对于提高政府部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3年第44期|3-8|共6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企业现代化管理;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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