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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摘要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二○○六年第6号《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部长薄熙来署长牟新生二○○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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