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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11月起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提倡使用道地药材生产中药配方颗粒

     

摘要

日前,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指出,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不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在上市前由生产企业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公告》指出,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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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食品》|2021年第5期|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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