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农民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冠名,为什么还允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冠名,为什么还允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入?

             

摘要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合作社的组织成员。之所以允许合作社接纳组织成员,主要考虑是: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受经济条件和文化水平的限制,对市场不够敏感,资金、技术缺乏,生产和销售信息不通畅,通过吸收组织成员,可以发挥它们的资金、市场和技术优势,提高合作社的经营水平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同时也方便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增加农民的收入。对于组织成员来说,通过合作社,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原料供应,促进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实现产供销一体化。总之,合作社接纳组织成员,可以成为农民的靠山、企业的基石,从而实现各方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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