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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OS虚假交易所刷银行卡性质定性的分析

         

摘要

cqvip: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等以虚假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POS所刷银行卡的具体性质不影响该罪的定罪量刑。本文通过案例对此进行分析。一、法院判定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2014年3~9月.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信用卡》 |2019年第8期|48-51|共4页
  • 作者

    李世寅; 周静宜;

  • 作者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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