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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房屋买卖网签注销案宣判 “网签”合同被认有效

             

摘要

2009年2月,沈先生准备向安女士出售他所有的一套房屋。3月16日,其和安女士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3月17日,房屋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表将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登记后,要求双方签字确认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该表中显示房屋成交价款为39.99万元,且表中约定“网上信息填写完成后,在申请转移登记之前,需要注销网上信息的,10日内买卖双方共同申请,超过上述时间的,可由买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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