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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填写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所以,婚姻登记机关在给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凭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为”未婚”或”空白”)以及当事人的签字声明就可以给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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