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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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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对、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第四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第五条对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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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民政》
|
2000年第6期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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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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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语种
CHI
中图分类
行政法;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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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J]
. 多吉才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 2000
,第0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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