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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再喊话共享单车企业:任何情况不得挪用押金

         

摘要

12月2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下简称为中消协)在宫网发文称,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共享单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费后,将所收资金挪作它用,在运营不善或停止营业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目前正在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中对此应明确做出立法规制。对于押金,应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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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自行车》 |2018年第1期|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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