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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认识 总结经验——认真做好专项审计调查

         

摘要

<正>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的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据了解,类似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外国的审计法律、法规中是没有的,而为中国的审计法律所独有。可以说,这是一条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法律规定。对《审计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应当联系实际加深理解,总结已有的经验,认真贯彻执行好,以求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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