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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漏税二例

         

摘要

<正> 1.“以物易物”不作其他收入反映,偷漏国家税收。如用企业产品或原材料与外单位换取所需物品,不按会计制度规定列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而是直接减少企业产成品或原材料。某企业1994年上半年用燃料(汽油、柴油)串换钢材151万元,漏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3.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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