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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公司合同款是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

         

摘要

案情简介 江苏省靖江市黄某与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始,黄某帮杨某所属公司跑业务。因为双方是朋友关系,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未给黄某办理履行相应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在此期间,黄某在该公司除领取每个月1500元的固定工资外,还按照业务费的3%提成,工资与业务费每半年结算一次。截至2014年12月,黄某的工资及跑业务签订合同款的业务费都已结清。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防伪报道 》 |2016年第2期|74-75|共2页
  • 作者

    吴劲松; 朱洪伟;

  • 作者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

    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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