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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职能需重新定位

         

摘要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动物防疫法》)。新《动物防疫法》规定,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派驻机构,由过去单纯的服务创收型单位转变为监管执法派驻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职能需重新考量,重新定位。特别是"三聚氰胺""瘦肉精"事件后,乡镇畜牧兽医站从农场到餐桌的监管作用显得日趋重要。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畜牧业》 |2014年第21期|90-90|共1页
  • 作者

    蒲大章;

  • 作者单位

    四川省平昌县畜牧食品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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