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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案件看生猪屠宰检疫执法的规范性

         

摘要

@@ 案例(一)rn2006年7月7日区畜牧局动物检疫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一青州市经营猪皮户经常去我区管辖内的黑旺、太河两处乡镇的私宰生猪户家中收购猪皮.7月8日由区畜牧局动物检疫监督所与区商贸办、区工商局、区公安局共同组成的生猪定点屠宰联合稽查队.在淄川区黑旺、太河两处乡镇交界的青州市尚庄村以南300米处的去往我区太河乡的必经之路上(此处距离我区太河乡地界仅有100米左右)与群众举报的可疑运皮车辆相遇,在离淄川区界还有50米距离的一个工厂附近,运皮车停止了逃窜,我们向运皮车主出示了相关执法证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监控,在得知此运输户无任何有效手续证明所收猪皮为合法时,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17条,<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3章第22条,以及淄川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川屠宰办字[2006]6号)文件第3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违规运皮户开据了暂扣处理决定书,对运皮车及所载猪皮进行了强行暂扣,令业户自行到执法大队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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