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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货主定位的探讨

     

摘要

2011年,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下简称《检疫证》)正式启用,将旧版的"畜主"一栏改为了"货主"。从回收上来的《检疫证》存根及调入地的畜禽所附的《检疫证》来看,此处填写比较混乱,既有填写卖方养殖场户、动物产品销售方的,也有填写买方屠工屠商、购入地饲养场户、动物产品购货方的。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12期|85-8586|共2页
  • 作者

    邬恩荣; 娄用成; 卢韬;

  • 作者单位

    浙江省宁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浙江宁海 315600;

    宁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岔路分所;

    浙江宁海 315600;

    浙江省宁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浙江宁海 3156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防疫措施与管理;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8 11: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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