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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摘要

2007年3月21日,卫生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布《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卫政法发[2007]97号)。《通知》说,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发布,卫生部令第49号)第四条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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