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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明确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

         

摘要

2014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发出《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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