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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发布煤矿、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摘要

2007年5月19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中央企业发出明传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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