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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安全费用将对化工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摘要

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对《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补充,代表国家将重新对企业的安全投入实施“定额制”。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100号文规定,企业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费用中提取10%~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但到1993年,国家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制度,取消了这一规定。新制度规定,“企业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安全措施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保护费用直接计入制造费用。”表面上来看,新财务制度使劳动安全措施经费不再受比例限制,可以拓宽费用来源。但实际上,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追逐利润最大化,往往从压缩安全投入着手,使近年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恶化,事故频繁发生。为了规范企业的安全投入,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出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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