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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安全评价

             

摘要

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颁布了第135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其中关于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的第10项规定了“新建燃气企业必须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第一次将燃气企业纳入安全评价的轨道。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依据该令分别制定或修改了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及燃气管理的相关法规,其中都明确了燃气企业开展安全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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