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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央行建立新监管体系刍议

     

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并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监管。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基层人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如何打破现有的监管模式,逐步完善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真正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切实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这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目前,在基层央行现行的监管体系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弊端: 一、监管组织体系松散,令出多门,重复检查多。基层央行的各项工作,基本上受上级行的条条领导。在金融监管中,会计、稽核、金管、计划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辖区内的各金融机构都负有不同程度的监督检查权。各职能监管部门在安排工作时,相互联系少,主动配合少,缺乏统一协调和积极协作的精神。具体实施监管工作时,常常出现重复、多头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地方审计、税务部门、中企处以及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等的监督检查,互不通气,资料不能共享,监督检查结果相互保密且互不认可。被监督检查的商业银行疲于应付以上监督检查部门,思想上产生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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