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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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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公共卫生》 |2016年第3期|97-9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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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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