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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摘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其中一句表述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本文对食品经营者承担的义务进行了分析,结合行政法原则,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进行详细分析,提出了进货查验义务的四个层次,论述了各个层次的具体内容和认定标准,对如何认定经营者履行了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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