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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姓名权的宪法权利属性

     

摘要

从学术通说来看,公民个人对姓名的选择权应该属于个人自由和宪法基本权利的范畴,应当天然排除国家权力的不当干涉;从历史角度考察,我国自古就有大量改姓的现象.对公序良俗的解释应该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前提.仅仅以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为理由来限制公民改变乃至自创姓氏是不合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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