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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民营”不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办法

         

摘要

“国有民营”、“社有民营”不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办法。(一)“国有民营”弊大于利,可能导致公有资产的流失。“国有民营”并非新生事物,它是1987年前后实行的“大包干”、“一脚踢”的翻版。在实行初期,这种形式确实能收到调动承包人积极性、解决业务经营中某些问题的初步效果。但是在管理水平低下的地区,它难以避免地将导致大部分职工积极性受挫、各项管理失控、包盈不包亏、“肥了和尚穷了庙”等负效应。1987年前后,苏北地区大部分基层供销社实行“一脚踢”的承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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