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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对实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为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不变。从2004年起,各地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按中央规定的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标准折算为现金,补助给退耕户,即自治区下达的国家计划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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