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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若干规定

         

摘要

<正> 为了进一步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打开我区利用外资新局面,加快我区经济建设的发展,现根据国家政策和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审批权限1、凡生产建设条件不需要国家和自治区平衡,产品不要国家和自治区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的商品,外汇能自己平衡并偿还外资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利用外资项目(包括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补偿贸易、租赁和外汇贷款),用汇额在三百万美元以内的(含三百万美元),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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