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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我区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摘要

<正>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防城港区管委,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我区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市、各部门尽快将国务院国发[1993]17号文件和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的意见传达到基层,并结合实际,迅速制定本地、本部门的纠风工作计划和措施,加强领导,组织力量,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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