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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要

<正>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桂政发[1991]31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防城港区,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著录项

  •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1991年第7期|24-26|共3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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