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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暂行规定

         

摘要

<正>1997年12月9日桂办发[1997]54号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桂发[1997]4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党政机关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包括用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单位其他收入安装的住宅电话和配备的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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