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渔港建设基金更名为渔港维修养护费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渔港建设基金更名为渔港维修养护费的通知

         

摘要

<正>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水产局、物价局、工商局: 1990年6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水产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90]69号)下发后,我区沿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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