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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1年3月24日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全区殡葬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推动殡葬改革,促进全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现提出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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