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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成立新的桂林市的通知

         

摘要

<正>1998年9月4日桂政发[1998]51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的批复》(国函[1998]73号),现将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原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成立新的地级桂林市,市人民政府驻象山区榕湖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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