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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审计署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为山东省菏泽地区审计局记集体一等功决定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最近,国家审计署、山东省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为山东省菏泽地区审计局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审办发[2000]43号),时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菏泽地区审计局进行表彰。菏泽地区审计局的做法和经验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希望各驰、市、县和区直各部门认真学习菏泽地区审计局的先进经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领导干部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9]23号)精神,抓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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