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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和食品药品以及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摘要

<正>桂政办发[2002]36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2002年2月28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以及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15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以及继续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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