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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摘要

<正> 区直各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级物价部门要注销或变更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要收回或核销原发放的收费票据。各地、市财政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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