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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7号)

         

摘要

各市(地)、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江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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