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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工作答卷:卓绝努力拼得显著成绩——全国市场主体2015年度年报工作收官战回顾

         

摘要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今年的6月30日,是《条例》实施后的第二个年报报送截止日.在截止日到来之前,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竭尽所能推进市场主体的年报报送,宣传督导声势浩大.截至本刊发稿日,全国市场主体年报率已接近去年6月30日水平,各地宣传督导的努力效果明显.然而,回顾本轮年报工作的推进过程,各地直面的共性问题也应引起深刻思索.

著录项

  • 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 |2016年第13期|17-19|共3页
  • 作者

    刘奕诗;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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