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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实际,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含单位购买后分配给职工的普通外销商品房)中,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不宜出售住房外,均属可售公房。二、下列住房属不宜出售住房:1.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住房;2.危险房、简易房、严重损坏房和违章建筑;3.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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