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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摘要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7]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凡不实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第三条下列建设项日,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三)中小学校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四)社会福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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