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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工作意见

             

摘要

正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都机场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天安门工商所: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10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它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本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首都市场的发展,繁荣和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实施办法》将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工商局,要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为切实保障《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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