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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再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摘要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条的有关主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不包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再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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