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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对在经营活动项域使用“希望工程”名义加强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6]第363号)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希望工程”字样。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希望工程”字样的,应当限期更名。二、“希望工程”名称及其专用标志的所有权属中国青基会。该名称、专用标志已由中国青基会申请商标注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三、企业为支持“希望工程”,在经营活动或广告中使用“希望工程”名义及其专用标志的,应当事先征得中国青基会或省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书面同意。国家工商局公平文易局印发《关于开展进口感光材料市场检查的通知》(公字[1996]第62号)定于去年12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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