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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达到报废条件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该如何适用法律责任条款?

         

摘要

【案情介绍】2020年1月6日,四川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市一家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某燃气有限公司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在该公司气瓶存放区,对该公司提供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二维码标签进行扫码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气瓶中有13只气瓶的制造年月是2003年10月,末次充装日期是2019-05-22;有1只气瓶的制造年月是2007年3月,末次充装日期是2019-05-22。该公司涉嫌使用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遂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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