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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档案造假违法行为”路在何方?——必须让档案造假违法成本大于其预期收益

     

摘要

2018年7月15日爆出的一件事情令整个社会十分震惊,这便是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档案造假违法行为。档案应该是社会实践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所以,档案不容涂抹、不容更改、不容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指出:涂改、伪造档案属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录项

  • 来源
    《档案与建设》|2018年第9期|88-9085|共4页
  • 作者

    陆庆华;

  • 作者单位

    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江苏常州,2130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8 13: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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