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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稿中法定计量单位的书写要求

         

摘要

本刊法定计量单位实行国务院1984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以单位符号表示,具体使用参照1991年中华医学会编辑出版部编辑的《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一书。注意单位名称与单位符号不可混合使用,如ng·kg^(^(-1))·天^(-1)应改为ng·kg^(-1)·min^(-1);组合单位符号中表示相除的斜线多于1条时,应采用负数幂的形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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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医药》 |2015年第12期|2325-23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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