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名合伙

         

摘要

隐名合伙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康美达契约,因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而经久不衰,并在不断的发展中逐渐被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确立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隐名合伙制度在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界定和历史。隐名合伙曾存在于我国的民商法发展史中,但随着民商法的发展遭遇困难,隐名合伙也因此销声匿迹。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隐名合伙的出现频率日益频繁,与日俱增的隐名合伙纠纷为我国民法改革敲响了警钟。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保护我国的贸易安全,解决国内的各种合伙纠纷,完善公民权力的保护,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隐名合伙的民法定性已经成为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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