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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平台内经营者数据优待自营业务的竞争法规制

     

摘要

平台经营者利用平台内经营者数据优待自营业务的行为可分层为获取并分析平台内经营者数据的手段行为和优待自营业务的目的行为.该行为会侵害平台内经营者的数据权益和公平竞争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影响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最终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两反法"有其规制的重点,手段行为造成的损害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匹配,而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目的行为更合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手段行为可能符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或一般条款的构成要件;在反垄断法的语境下,目的行为可能触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差别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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