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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成本结转采用“售价金额法”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摘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这里并没有规定售价金额法,所以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多以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相关规定为由,不承认企业的这种成本结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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