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监护人诉讼地位研究——以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为视角
【6h】

监护人诉讼地位研究——以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为视角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与目标

第2章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实务考察

2.1 实务中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监护人的诉讼地位概况3

2.2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典型案例评析

2.2.1 以未成年人为被告,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2.2.2 监护人为单独被告

2.2.3 以未成年人和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

2.3 对监护人同未成年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思考

2.3.1 当事人适格

2.3.2 监护人的双重身份

第3章 对监护人诉讼地位实体法理论的探究

3.1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理论探究

3.1.1 平行关系说对监护人诉讼地位的影响

3.1.2 内外关系说对监护人诉讼地位的影响

3.2 监护人责任对其诉讼地位的影响分析

3.2.1 我国监护人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

3.2.2 域外制度设计比较与启示

第4章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成果

致谢

展开▼

摘要

未成年人作为侵权行为实施者的侵权案例屡屡发生,受害人往往以《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也多以《侵权责任法》第32条作为法条依据,但最终出具的裁判文书列明的各方当事人及其责任承担却不尽相同,区别点就在于侵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诉讼地位,以及承担的责任。经过相关统计,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类:一是被告仅为侵权未成年人,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但同时为判决书中的责任承担者;二是被告为侵权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监护人同时为侵权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被告仅为监护人,同时监护人亦为判决书中的责任承担者。这种依据相同法条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却不相同,进而导致判决书中列明的赔偿主体不同的的现象无疑是诉讼实践中的一大问题。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应,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表面上看,《民诉解释》解决了侵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问题,但其背后的理论却不甚明确,而且没有明确规定赔偿责任的主体,仍旧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做法。
  文章详细论证了侵权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的理论依据,基本认同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作为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却不认为他们之间是连带责任。虽然民法中连带责任关系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共同诉讼,但是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并不都是源于连带责任。程序法和实体法不能很好衔接,必然将引发司法实务中新的争议。为了最终解决这一问题,文章对实体法上的症结,也就是监护人的归责原则、责任性质、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能力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还包括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理解等这几块内容,将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关系梳理清晰。同时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该问题的立法规定,因为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能力问题的认识不同,所以我国同其他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做法也不同。针对《民诉解释》的规定,本文认为对待该问题更合理的制度设计应是将侵权未成年人和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中的财产责任,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中的行为责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